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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攒钱买的房子,还没过户,却又被“卖”给了别人
辛苦攒钱买的房子,还没过户,却又被“卖”给了别人              光明网社会 2021-06-03 10:58

房子出现第二个“主人”

2015年,为了解决孩子就近上学问题,在江苏省南京市打工的苏某夫妇踏上了买房之路。

2015年7月,经中介公司介绍,苏某夫妇从陈某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68平米左右的拆迁安置住房,总价52万元。于是2015年至2019年间,苏某陆续向陈某支付了总计45万元的房款,剩下的7万元苏某打算在过户前进行支付。
由于是拆迁安置房,房屋尚不满足5年上市过户的条件,双方便约定等到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再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2016年3月,陈某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给了苏某夫妇。
为了尽早还清房款,夫妻二人早出晚归,工作辛苦,但一家三口却在这间小小的房子里生活得十分幸福。
2018年,突然七八个人到苏某家里,他们手里拿着苏某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让苏某一家尽快搬家。苏某立即联系陈某,陈某的手机此时提示已经关机。焦急的苏某又联系了当初的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表示无能为力。无奈之下,苏某夫妇寻求了律师帮助。
律师发现,苏某所居住的这套房子的产权居然已经变更到第三人庞某名下。
原来,陈某私自将原房产证进行了挂失作废处理,另办理了新的产权证,并与庞某签署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而后,苏某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原房主陈某和现房主庞某一同列为被告,要求确认两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陈某名下。
复杂的“三角债”
法院受理案件后联系了陈某,陈某拒不承认与苏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辩称双方是借款关系,只是将房屋作为担保。
陈某为什么这样说?为什么要把房又卖给庞某?庞某是真想买房还是另有目的?是善意还是恶意?这成了案件的关键疑点。
经调查,律师发现了不合理之处,从房管部门的记录上看,这套房屋的买卖价格是74万余元,对比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此类房屋,市场价格在130万元左右,明显低于市价。
而且,两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陈述时,表示他们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是110万元,这个交易价格和房产局备案的买卖合同价格明显不一致。
对于这个问题,在法庭上,被告方代理律师陈述了相关情况,陈某欠付案外人戴某的款项被法院执行,陈某为清偿执行款项,便向戴某提出愿意以房抵债,戴某不愿意接受,陈某就让想买其房的庞某代他解决全部债务,包括已进入执行的80万元借款本息以及戴某尚未提起诉讼的30万元借款本息。

在庭审过后,法官找到案外人戴某核实三人债务的真实性。戴某表示,三方之间确实有债权冲抵支付房款的事情,他称第二被告庞某也确实是想买房。但是,如果庞某真的想买房,必然会上门看房,可为什么苏某与庞某从未见过面?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庞某为了证明自己确实看过房,并不是恶意买房,还向法院提交两张照片,称这是其在上门看房时拍摄的,结果与苏某家里的设计并不一致。
当法官再次要求庞某说明购房款的款项时,庞某改口称其购房款的110万元中45万元是戴某欠他的,所以房款他并没有支付110万元,只是在2018年12月4日当天分两笔向戴某支付了65万元,一笔30万元,一笔是35万元。
两被告对于房款的说法前后不一,且陈某并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与苏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因此法院对他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法官认为,这桩案件可能存在陈述不实、恶意串通的行为。
为了证明交易的真实,排除恶意串通的可能,法院让庞某提供了2018年12月4日当日给戴某的转账记录,但法官梳理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后发现,并没有他所说的购房转账的记录。
综合各项事实,法院认定,两被告恶意串通损害了作为实际买房人苏某的合法权益,两被告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无效。
最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与庞某签署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无效;陈某与庞某将案涉不动产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上述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于: 20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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